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预防或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凡在天津商业大学校园内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校内的交通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道路交通疏导、设置道路隔离设施、安装道路减速带、设置道路指示标志、学校门卫管理等。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或车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由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施工,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及相应道路交通指示标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禁止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施机动车辆门禁管理,本着管理严格、服务智能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公车、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私家车和其他原因学校批准入校的车辆可办理天津商业大学车辆通行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或团体须携带部门证明(含车辆行驶证主要信息)到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进校手续。
第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可直接进出校园,事后视情况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按规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此外,工程车、垃圾车等大
型机动车需按相关部门要求在规定时段指定校门出入。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避让行人,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在校门和主干道路设置雷达测速识别系统,校内行驶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单行道梧桐路(学生第一食堂→二号教学楼→三号教学楼→老东门)限速20公里/小时。不按此规定通行的车辆,学校有权管理并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五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各类赛车、高噪音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六条 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各类交通标志、标线驾驶车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严禁鸣喇叭。
第十九条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必须主动避让,不得与学生争道。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所有出租车辆、大型货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经门卫允许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保卫处开具的物品出门证(属单位公共物品的需由所属部门开具物品出门证明到保卫处换出门证)放行;载物进校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商业大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留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六条 校园机动车道路上禁止轮滑、滑轮板、打球、踢球;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停车由学校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举行的大型活动,如有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应按照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的规定,至少提前一天前向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来学校学习、培训、进修等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到校保卫处集中登记、申办机动车进校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保卫处将进行统一注销。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有权依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详细状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纳疏导、限制通行、制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状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需要临时调整停车地点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保卫处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只提供场地停放车辆,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存放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 故意或过失损坏交通标志、设施以及碰损他人车辆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载有硫酸、酒精等易制爆物品的车辆,如需进校需由使用者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2个工作日向保卫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并在进校时按照规定线路在保安的引导、陪同下到达指定位置,否则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方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告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内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所在学院或部门;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状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 对于出现超速行为的车辆将进入黑名单。限速为3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将超速人员名单报送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禁止该牌照车辆进入校园一个月;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和未达到50%且超速三次的,本学期将禁止该牌照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四十一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按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津商大校发﹝2018﹞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