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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8-11-13   审核人: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肃校风、校纪,为全校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创造优美的环境,依照国家教育部及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来校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以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1.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晚十一时校门关闭后,出入者必须凭学生证、工作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出入校门。

2.来校讲学的外教人员向校有关部门经申请批准入校的,应由聘请单位及时到保卫处备案。

3.校外媒体来校采访,必须持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校内有关部门人员的陪同下进行采访活动。

4.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影响校园秩序。

二、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1.在校内举行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或报告人的姓名,经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准许开展活动。

2.集会、演讲、讲座、报告、宣讲会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3.学生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必须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学工部或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4.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5.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各类宣传信息应张贴在学校许可的宣传栏或广告栏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和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散发。

6.禁止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宣传品,一经发现保卫处将进行收缴,损害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遵守国家宗教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四、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学校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五、任何个人或组织,非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须在指定地点,合法经营。

1.教学区禁止一切商业活动。

2.种经营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

3.禁止学生以学生公益活动、大学生创业、勤工俭学名义进行经商活动,禁止学生组织集体旅游、举办盈利性培训班等盈利性活动。

六、师生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等其他教学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1.学生不准在教学楼内哄闹、打逗,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教室进行娱乐活动和擅自使用教室、仪器和设备。

2.对各种哄闹、非法集会事件的为首者、幕后操纵者,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凡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违法犯罪行为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校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的优美环境。

1.爱护校园内一切公共设施。不许损毁和擅自动用路灯、指示标志、卫生设施、草皮及其他公共财物;不准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

2.校内景观湖禁止钓鱼、游泳和在冰面上滑冰、玩耍,在湖边游玩的儿童必须有家长看护,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向各湖内倾倒垃圾。

3.禁止在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

4.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从事各类文体活动。

八、在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天津商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增强防火意识,爱护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在校内动用明火使用各类违规电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接拉电线。

九、凡入校机动车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保卫处管理。

十、一旦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校外人员,学校保卫处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对于校内师生员工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处理。如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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