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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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报警:110

学校报警电话:26661110 , 26667531

26667543 , 26653174

消防总控室:26660119

属地(佳荣里)派出所:2664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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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8-11-1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学校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驻校其他法人(以下统称为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履行监管、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消防隐患猛于火”作为做好消防工作的理念。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严格按照“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要求,严厉整治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均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均实行台账管理,所有消防安全管理行为要留有准确、详实的记录。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的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学校消防工作规划,部署消防工作任务,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都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每年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各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督促落实全校范围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落实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对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配备专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整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负责全校灭火器统一更换、消防器材箱内水嘴、水带等消防器材的更换,确保其完好有效;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及维修;每年由专业机构检测校内基础消防设施和自动消防设施;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全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建立并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校内备案;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学校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安排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须明确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和各个工作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下的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学生宿舍、食堂、库房、经营服务场所、宿舍和出租房屋、施工现场、其他活动场所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部分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特明确如下: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宿舍楼宇由学生处负责,教学楼由后勤处负责,实验室由各学院负责,体育场馆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科学会堂由团委负责,图书馆大楼由图书馆负责。

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单独被某一部门或学院使用的建筑物由该部门或学院负责;合用建筑物的,学院和部门负责本学院和本部门所使用及职能管辖的区域;物业管理楼宇的公共部位由物业的监管单位负责(学校物业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该物业的监管单位)。

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外且供本单位使用的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各单位发现上述区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该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单位进行问题排除、隐患整改,同时报保卫处。

凡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的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方提出,资产设备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等参与,召开协调会,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楼栋(层)或房间具体消防责任范围和责任单位,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公布并落实和执行,建立、完善本单位消防档案;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问题;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三)分别制定、完善本单位所属每个楼宇、每个重点防火区域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月查、周查、日查和节假日、重点节点查等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五)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应急灯、灭火器、疏散指示标识、疏散门电磁装置、防火门、闭门器、双开门顺位器、室内消防箱内消火栓及水带水嘴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书面上报保卫处;

(六)要保证楼外消防车通道、楼内外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对管理下的消防控制室,要配备持证的专业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举办的大型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动用明火作业等事项均须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二)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学生宿舍消防疏散演练;

(三)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四)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必备消防知识,知晓发生火情后的处置程序,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

(五)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宿舍楼内设置禁烟标志,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  学校聘用的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履行本规定中要求的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物业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该物业的监管单位。监管单位必须在物业合同中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条款,并履行监管责任。物业服务合同须交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由保卫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认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主动设置防火和禁烟标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上墙。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和科学会堂、食堂、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及进行电瓶充电。此类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发生时,都应及时报保卫处。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保卫处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保卫处按照流程,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档案,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按照各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进行。

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后勤处、学生处、资产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参与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4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检查。

校内各单位要组织人员每月至少进行1次全面消防安全自查。各单位必须进行每周、每日消防安全巡查,明确规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涉及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涉及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必须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由本单位制定整改建议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对于涉及规划布局等各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一份存入本单位消防档案档备查,一份交学校保卫处。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必须对新上岗和转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有学生的各单位和学生管理部门要负责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保卫处负责组织全校的教育,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各单位必须要对本单位管理的每栋建筑物、每个防火重点区域分别制定消防疏散预案。物业公司服务的各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预案须报监管单位、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保卫处给予业务指导。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的零星维修、更换,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学校逐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前款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其他文件涉及消防安全工作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天津商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2.天津商业大学消防设施设备检修工作细则

3.天津商业大学每月防火检查记录表

4.天津商业大学每周防火检查记录表

5.天津商业大学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6.天津商业大学施工工程消防备案表

7.天津商业大学施工动火申请审批表

8.天津商业大学主(承、协)办校外活动报备表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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